第四条

有效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本市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