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或者备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原许可部门撤销许可;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