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对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照本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追究法律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本规定确定的职责,有权对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措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