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搁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