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搁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2月23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