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日。

征求意见的情况经整理后,可以根据需要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为审议参阅资料。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