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2月2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