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由提案人向全体会议作说明。提案人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的,推选一人向全体会议作说明。主任会议提出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向全体会议作说明,也可以由主任会议委托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作说明。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法规进行审议。提案人应当与会听取审议并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2月2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