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由提案人向全体会议作说明。提案人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的,推选一人向全体会议作说明。主任会议提出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向全体会议作说明,也可以由主任会议委托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作说明。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法规进行审议。提案人应当与会听取审议并回答询问。

Local Regulations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