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符合本市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注重可操作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2月23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