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电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电梯钥匙的;

(三)未按照规定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