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阅读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对公众开放的;(二)未公示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的;(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