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阅读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Local Regulations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