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规划城市书房的数量、规模和分布,规范基本服务内容。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书房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