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重污染天气由市人民政府依据环境保护、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