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五条有效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二)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的城区范围内的区域。具体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