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四条有效市、县(区)公安部门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教育、民政、司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城乡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民族宗教事务、工商行政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