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对处以按日连续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决定按日连续处罚之日起七日内,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整改措施及结果。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