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畜禽散养密集区建设畜禽粪便、污水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