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禁养区内现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拆除。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