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本市实行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需要,确定水污染防治任务,制定考核评价指标,定期对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和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市级、县(区)级河长、湖长应当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湖长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其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