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老年人可以享受下列优待:
(一)乘坐公路、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买票、托运行李、进出站(港);
(二)进行婚姻登记免收工本费;
(三)就医挂号、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优先;
(四)进入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旅游景区免头道门票,进入其他旅游景区享受头道门票半价优惠;
(五)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等公共文化设施;
(六)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七)免除乡村公益事业的劳务和出资义务;
(八)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优待事项。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