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市、县(市、区)老龄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政府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