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聘用老年人从事生产活动的,不得安排有毒、有害、高空、井下、高温、低温、重体力以及其他不适宜老年人的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