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假农作物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