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已撤销引种备案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