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御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御河流域内实施河湖库岸线管理,对保护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河道行洪、输水和滩涂开发的规定。在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建设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法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禁止在引调水工程沿线保护范围从事采石、采砂、取土、爆破等活动。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