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排水单位和个人向城镇排水设施以外排放污水的,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