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重点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鼓励、支持社会公众参与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邀请相关社会组织、志愿者和法律工作者等参与本部门组织的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重要执法行动和重大事件调查,增强社会监督力度。
鼓励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对重点流域内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环境等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