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对水环境质量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建立健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区域协调机制;

(三)建立健全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

(四)建立健全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

(五)推进重点流域内重污染行业的统一规划和统一定点管理;

(六)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规划建设;

(七)统筹城镇和农村雨污分流工程的规划建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