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重点流域内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等船舶污染物和废弃物接收设施。

在重点流域内航行、停泊或者进行相关作业的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按照国家有关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和要求排放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