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重点流域水环境的义务。
重点流域内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法律知识和保护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保护重点流域水环境的意识。
拟定和实施普法规划、组织公职人员培训以及开展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教育,应当将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培训和教育内容,培养保护重点流域水环境的行为习惯。
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环境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树立保护重点流域水环境的正确导向。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