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五章 监督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凡受到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处理机关报人大常委会批准执行;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处理机关报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