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四章 辞职、撤职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 必须辞去所担任的人大常委会的职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