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四章 辞职、撤职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后,报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需由本级人民检察院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