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一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应当到会作人事任免案说明,并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正职领导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当说明原因并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代为说明。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