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三条有效科学技术人员可以依法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者以提供技术服务等无形资产作为出资投资于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取得收益。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