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取得外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在厦创业、工作期间依法纳税后的工资及其他收益,可以凭本人护照、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和完税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后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或者按照规定携出国(境)外。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