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第四章 生活待遇第二十九条有效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落户:(一)未取得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本市不受出国前户籍情况限制,凭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申请落户;(二)取得外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凭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可以为其未取得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落户。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