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第二章 创业扶持第十七条有效高层次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除享受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优惠待遇外,符合条件还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一)不低于三十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二)三年内按照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奖励;(三)贷款贴息、科技创新研发资金扶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