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高层次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除享受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优惠待遇外,符合条件还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不低于三十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二)三年内按照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奖励;

(三)贷款贴息、科技创新研发资金扶持。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