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留学人员进入留学人员创业园以及其他留学人员创业创新基地创办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免交企业设立审批费、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费用,符合条件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申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的资助;

(二)申请创业扶持资金;

(三)场地租金减免。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