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第二章 创业扶持第十四条有效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单位支付留学人员引进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的中介服务费,按照规定凭合法凭证在税前列支。留学人员研究开发所需的少量进口试剂、原料、配件、科研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等,由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予以免税。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