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第二章 创业扶持第十二条有效留学人员可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外国护照作为在厦创办企业的身份证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可注册内资企业并可担任法定代表人;持外国护照或者虽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可以注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外商投资企业的,免予提交国外出具的银行资信和外国永久居留权主体资格的证明。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