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化(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