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