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和保护名录档案,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信息的采集、录入等工作,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信息化水平。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