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建立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保护责任。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跨县、区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传统村落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跨乡镇、街道的,由其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指定;所在地跨县、区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