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禽类每只五十元,畜类每头一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