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集贸市场,健全完善综合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及食品摊贩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进入早市、夜市、农产品、日用小商品市场等开展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等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