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封闭建筑物阳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超出原建筑设计外沿,外形、规格、色彩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改建建筑物阳台应当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