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封闭建筑物阳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超出原建筑设计外沿,外形、规格、色彩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改建建筑物阳台应当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