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建(构)筑物的顶部、阳台外、门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

在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安装的太阳能板、防护设施、空调外机、遮阳(雨)篷等,以及敷设管线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禁止借用临街建(构)筑物或者树木在道路两侧晾挂物品。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0日